制造业、批发零售业等行业纳税人按照21号公告规定申请退还的留抵税额如何确定?
纳税人按照《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)规定申请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和增量留抵税额,继续按照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》(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)的规定执行。具体区分需按照不同情形确定:
存量留抵税额: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;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,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。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存量留抵税额为零。
增量留抵税额: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。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,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。